商標許可
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商標許可中,商標注冊人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人,雙方可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僅表明被許可人取得按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并不導致商標專用權發生轉移,商標專用權仍由許可人(商標注冊人)所有。根據《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類型
限于在至少一個海牙協定的締約方有真實和有效工商業營業所或住所的自然人或者法律實體,或者是這些締約方、作為締約方的政府間組織的一個成員國的國民。
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獨占使用權,同時也取得獨立的訴訟權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間,在商標許可的地域范圍內發現他人侵犯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然被許可人也可以與商標權人一起獲取救濟。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是唯一的被許可人,但是不能排斥商標權人本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的訴訟權利小于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與商標權人共同起訴,但只有在商標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才能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
申請資料
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現今在商標局備案階段無需提供此文件)。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