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律制度
日本于1885年制定了專利法,日本對專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采用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F行的日本專利法于2012年4月1日生效。
日本專利特點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須于提出申請前針對該新型之可注冊性進行檢索。如申請人未能履行此義務,其將無法主張該新型專利權。
(2)日本的外觀設計采用了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對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態、形狀,允許注冊局部外觀設計。如果運用這種新的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在注冊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該有特征的部分,盡管整體不同,也能起訴其侵權。
(3)計算機軟件可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
日本專利類型
1、發明專利:針對產品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和農藥可最多延長五年)。
2、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6年。
3、外觀設計: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保護期自注冊之日起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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