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律制度
歐洲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審查并授權的,可以在其成員國生效的發明專利。歐專局的總部位于德國慕尼黑,在荷蘭海牙和德國柏林設有可以處理專利申請的分部。
目前,EPC包括38個成員國,分別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和土耳其,其包含了歐盟所有的28個成員國。另外作為擴展國,波黑和黑山也承認歐洲專利在其國內的效力。
歐洲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EPO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授權和異議,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專利年費50%上交EPO)、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進行。
歐洲專利保護特點
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省開支,方便申請人;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歐洲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省開支,特別是商業上能提高發明的價值;
歐洲專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歐洲專利局采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及時處理,也有利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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