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是,由于香港實施的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區有本身獨立的專利制度,在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并不會自動在香港地區生效,如須得到在香港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須依據新的香港知識產權法例辦理相關手續。
香港新《專利條例》于1997年5月28日獲立法局通過并于6月27日實施。香港立法局于1997年6月4日通過新《注冊外觀條例》,其旨在于設立一種無需實質審查的注冊外觀制度。
香港專利特點
1.中國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均可在香港申請注冊為短期專利。
2.香港標準專利一經批準即具有獨立性,不受原指定專利法律狀態變化的影響。 1997年6月27日以后公開的中國發明申請都可以申請香港標準專利。
3.香港外觀設計與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但根據香港法例香港外觀設計不屬于專利范疇,是一獨立權利。外觀設計必須是工業產品,一個申請可以包括多項外觀設計。已注冊的外觀設計自第一次銷售使用之時起,同時享受25年的版權保護,可注冊但未注冊的外觀設計則只能享受15年的版權保護。
香港專利類型
1.標準專利:指由指定的專利局審查授予的發明專利,再在香港注冊并授予的專利。被指定的專利局有中國專利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標準專利的保護期為自原指定專利的申請起20年。
2.短期專利:由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形式審查合格后即予授權。但申請短期專利時必須遞交一份由指定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期限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4年,并可續展4年。
3.外觀設計:在香港是通過《注冊外觀設計條例》來保護的。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外觀設計申請,并且不經實質審查即予授權。外觀設計注冊的申請可以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外觀設計的保護其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5年,可續展4次,每次續展5年,最多可保護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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