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準注冊的商標,自核準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侵犯了在先權利或利益的,可以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
馳名商標不受五年的限制。 具體無效理由主要包括:
1. 侵犯了在先商標注冊專用權;
2. 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
3. 侵犯了在先商號權或在先專利權或著作權;
4. 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5. 屬于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
6. 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志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