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可以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他人的注冊商標。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的答辯是指商標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行為。商標權利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商標將被撤銷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