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在初審公告期內的商標提出異議,以阻止他人商標的授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常用的異議理由主要包括:
1. 侵犯了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
2. 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
3. 侵犯了在先商號權或在先專利權或在先著作權;
4. 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5. 屬于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
6. 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志權的。